贷款被控诈骗怎么办?
先告诉你结果,本案属于不诉了结,当事人取得无罪证据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再说过程,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逮捕、侦察以及检察院的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即将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在了解案情后,我们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两大疑点:
1.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即被告是否真的向原告借款(10万元);
2.款项是否已交付?——即该笔10万元是否是原告实际所持(或所控制)。 因为原告诉称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但被告辩称未收到任何款项。对于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双方意见相悖,且分歧较大。 所以,本案中,能否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关键就是看这10万元的交付情况(交付凭证+取款记录)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们律师要求法庭责令被告人当庭说明款项的来源及流转经过等情况以印证原告的主张,同时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最终,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承认其实际只出借了69300元,另外30700元是计算的利息。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已经给付69300元的欠款,无法佐证其余30700元已经付清。 于是,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求,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得到确认。据此,原告欲通过执行程序收回款项,缺乏依据,其起诉被裁定驳回。 但是,本案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因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批捕并羁押于看守所内,如果刑事部分撤销,那么显然会使得他涉及诈骗罪的无罪判决成为既定事实,而朱某某本人也将重获自由。 于是,我们律师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说明了案件存在的两大疑点以及应予补充查明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于开庭前提请检察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变更起诉意见书,撤回了涉及诈骗罪的指控。
在本案一审结束后,我们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单以及被害人陈述。因为,在一审中,原告代理人一再强调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并且提交了相应的取款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代理人主张已经交付的全部款项应当由原告承担继续举证的义务。故此,本院责令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上述证据。 鉴于此,本案有望得到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