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从哪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存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经营成本”科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未设置“经营成本”科目,应计入“业务及管理费”)。 具体核算如下:
1. 计提时 贷:营业外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计提的损失准备 金 借:客户贷款/垫款—已减值贷款/垫款 2. 核销时 贷:营业外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核销的损失准备金 借:客户贷款/垫款一一已减值贷款/垫款 同时,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相关凭证粘贴备查。
还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是,财政部和张则指出合理工资薪金的定义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和适当标准计算的职工的工资和薪金,不包括企业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以及个人消费支出。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损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