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增殖还是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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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大多有“不得滥用权利”、“应正当行使权利”之类的条款,属于私法中的公法条款,意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以维持社会一般公平正义。比如,不得恶意阻止法定或约定条件成就、不得滥用解除权、不得滥用形成权、不得胁迫、欺诈对方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私力救济损害对方权益过度等。还比如,私力救济受到严格限制,只能行使自助行为,不能行使私力报复。“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典型的“利他”行为;而“公平责任”属于典型的“利他”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提法,却没有“为自己谋利益”的对应提法;有“不得损此益彼”的禁止规定,却没有“此或彼增殖或增值”的提倡规定。其基本法理在于:人人生而自由和尊严,个人利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个人无须为此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人们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只有在个人行使权利侵犯他人利益时才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而且受损害人的利益只能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无获益的可能,否则就会使加害人和受损害人的初始权利、利益状态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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