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孳息吗?
这个答案有点长,但是比较严谨。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孳息(这里我们讨论的是自然孳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该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的效力——即只要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物权变动的事实就应当是存在的。 但问题是,如果被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相一致还好说(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不会产生纠纷),一旦二者不相一致就会产生争议,从而影响交易安全,所以立法者采取了推定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对于登记权利人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就是不动产的“事实”所有人;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则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当不动产登记薄与客观事实相符时就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样地,在股利分配中,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所确定的股权比例就是公司的“事实”持有情况;而股权变动的公示形式是国家强制力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可,保证了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所以,我们可以得到第一个结论: 在一般情况下,股权和不动产都属于“事实所有人”和“事实所有权”的范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表面权利”(facial rights or formal rights)。
根据前文我们对“表见代表”的分析可知,除法律规定外,要使越级代表有效,相对人还要做到善意和无过失才能使越级代表有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表见代表”制度的适用范围。同理可得,当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之一——“以本人名义和行为表示代理”无法成立的时候,代理行为也会因为欠缺代理的表面的形骸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在这里可以得出第二个结论: “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中的“表见”,并不是真正的实质表面的意思,而是“非表面的表象”的意思,也就是说它们都不满足“表面权利”的条件——它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无权代理”或者“越级代表”!
到这里我们基本解决了题主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两个表见制度都适用了“表见”这个词呢? 其实也很好理解,既然越级代表和表见代理都不能够完全实现他们本来的目的,那为何不将这种不能实现的情况归结到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上来呢?这样既能够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又可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