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后面加r好不好?
在美股中,很多公司都会同时发行普通股和A类股(Preferred Stock)两种不同的证券。其中,普通股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所发行的股票;而A类股则通常会在公司的章程当中被设定为特殊类别,在分配红利以及清算资产的时候拥有优先级别的股票。 当然,有些公司会全部发行A类股,但这样会让公司的结构变的相当复杂,所以在实操层面,我们仍然会看到有很多的公司既有普通股又有A类股。
那么,在这里就引出了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否应该为了表示优先级而在名字后面加上“r”来标明我们是普通股,还是“p”来表明我们是 A 类股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取决于两个维度。一个是我们做为企业运营者对于资本结构设计的考量;另一个则是来自外界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公司章程当中所设立的各个类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公司法的框架下来进行的。换句话说,无论我们如何设计股东们的权利、如何安排各个分类别股东的利益分配,在法律上都是具有潜在风险的。所以,作为企业运营的参与者,我们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时候,需要非常清楚风险在哪里、危害有多大。 以优先清算权为例。虽然我们在公司章程当中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清算权,但是在外界法律方面,董事们在做出决策的时候是要承担严格法律责任的。比如,在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优先清算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中小股东的起诉。如果诉讼胜利,不但董事们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甚至连公司都可能会因此受到牵连。 所以,从企业自身运营的角度来讲,当我们想要新增一个可能带来外部风险的条款时,考虑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在给予此类风险定性的过程中是需要非常慎重的。 当然,我们并不是鼓励投资者们去主动起诉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在外界监管方面,大多数时候都是有章可依的。
以美国为例,大部分州都会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披露其董事会是否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诚信义务从而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当出现这类事件时,相关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面临刑法的制裁。 所以,无论是从公司架构的设计,还是从后续对外信息披露层面来讲,我们都应当认真思考各个细节的风险点,尽可能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考虑到,并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