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算入企业收入吗?
《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利息”,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资金使用权租金、投资分红等所得。 “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范围,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作为纳税人应该按规定申报纳税并缴纳。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利息收入的,应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征税款。
对于外币借款产生的外币利息,还应注意不要因汇率变动而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二)经营贷款; (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渠道的融资支出。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直接贷款”与“间接贷款”问题 直接贷款,又称“显名贷款”,一般指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直接将款项支付借款人或用于借款用途的行为。这种支付方式下,一般有明确的借贷协议,借据等凭证资料,还款期限和利息率都比较明确。
间接贷款,又称“隐形贷款”,一般是说商业银行以受托方式发放贷款,即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代为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后,以客户名义开具发票或收取相关费用。
2.关于“贷款利息”与“融资费用”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融资性票据贴现、销售商品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及融资租赁等问题,在这些业务中产生的成本,属于融资费还是利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认定。 如果企业通过第三方金融公司融资,然后支付给第三方金融公司相关的费用,则该费用属于融资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第三方金融公司向银行融资,并且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包括在银行利息范围之内,就属于融资费用。但是,若企业支付的利息大于从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其多出部分则属于融资费用;反之,低于从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其不足部分则属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