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对企业好吗?
一、从历史沿革看,回购是股东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1963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新增章节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进行了规定;1981年,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美国颁布了《股东权利法案》;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再次通过立法和司法行动强化公司回购权能。 我国《公司法》第4条和第15条规定,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股东会行使包括分红权、审议批准重大资本支出等内容。公司回购是其法定权利,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从实践来看,回购是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企业通过主动回购股票方式调整资本结构。2007~2009年间,受金融危机影响,道琼斯指数下跌37%,标普500指数下跌39%。面对低迷的市场表现,美联储实行量化宽松政策,大量发行货币。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此时已比较高,为降低财务成本,增加现金流,回购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成为很多企业选择的方式之一。 据统计,在1967年至1981年的13年年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1082次公司回购公告,平均每家公司回购25.7万股,按当时价格计算合计7240万美元。其中,有78家是金融类公司,占比71%。
三、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回购是一种效率更高的使用资金的方式 按照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在公司融资决策时,融资成本是一个核心因素,影响融资成本高低的因素包括市场利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等。 如果考虑资金市场的无风险利率,则公司的加权平均成本 WACC 为: WACC=\frac{W_{L}R_{L}}{\sum^{N}_{i=1}{(1+W_{i}R_{i})^{-1}} (1) 其中,Wi 是公司第 i 种融资方式的权重,Ri 是该融资方式下的资金成本,WACR 指的是加权平均实际回报率。
根据 WACC 的公式,假设其他条件相同,当公司以债务形式融资时,由于税盾效应,债务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低于股本成本的;而当公司以优先股或普通股的形式融资时,由于稀释性,股本的加权平均成本就较低。在有资金市场参与的情况下,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 当公司需要资金时,首先会选择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如利用盈余现金储备、债务融资等方式;若这些手段不足以满足需求,再进行普通股的增资,这时因为股价已经反映公司对资金的渴求程度,所以增发的普通股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以上是从理论上分析回购作为一种“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融资方式为什么比直接借款更为划算。但是,回购作为公司自主决策的融资行为,能否真正节约融资成 本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有无市场;二是能否低价买入、高价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