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合同包括哪些?
201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其中,作为重要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服务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由中央预算单位自主决定,地方各级预算单位不具备自行制定招标范围的权利;
(二)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采购,《条例》所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中,除第八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其余条款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方式。 但实践中,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往往混淆了采购方式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进而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例如,在江苏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集成合同纠纷一案[4]中,因涉案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故江苏某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承购方,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定义已经包括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本案所涉软件购买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又因《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选择了邀请招标方式,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方式的使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选择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争议的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处理。
对于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财政管理部门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