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多久后能借壳?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企业符合现行有效的上市条件,即可申报IPO;而无论企业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方式,都不影响企业满足发行股数与总额的条件(注1);无论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主板或中小板上市,还是被收购的标的资产申请创业板或者科创板上市,原则上要求发行股份的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20%(注2)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壳资源”的概念以及如何找到合适的“壳资源”。
“壳资源”一般理解为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的概念又大于“壳资源”的范围。根据现有的上市规则,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满足股东人数有限制(少于200人)、募集的资本额满足最低限额并实缴到位等条件(注3)。从主体资格来看,拟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法定形式。
鉴于此,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体,通过增资、转手倒卖等方式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再进行融资的操作方法行不通,即使暂时“变通”成功,其程序也是极不合理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 从“找壳”的角度看,拟上市公司可以从现有上市公司中选取,亦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对于前者,由于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调整,不会导致发行股本总量大幅变化,当然也不会改变现有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但对于后者,由于可能涉及新增股份的发行,除了可能导致现有人数突破200人之外,还可能因此增加新的股东,从而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
是否“借壳”取决于具体项目的需求以及在现有制度下所能实施的方式。对于部分客户而言,由于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因而不必顾及通过上市方式进行融资的可能带来的股权结构的变化,此时无论以新设还是并购方式实现整体改制并上市都可以接受;但当拟上市公司是为了实现某种商业安排而非单一的融资目的时,“借壳”与否就可能需要进一步酌情考虑了——尤其是当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可能因为“借壳”而被削弱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