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财利息要交税吗?
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这里主要分析公司理财产品,因为相对个人来说比较复杂且不常见; 其次要明确一个概念——税务,一般指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在这里虽然提到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并非本文需要讨论的内容(毕竟不是财务金融类的文章)所以为了表述方便简单把个人理解的企业所得税称为“企所税”; 最后说明本文的主体——以理财名义收取的利息是否应该缴纳企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理财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个人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以理财的名义收取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对投资者委托其管理资产给予的收益补偿,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归入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即不应该缴纳企所税。 但上述通知同时规定了对属于国家股金分红性质的所得应征收企所税,而判断一种所得的性质是否为国家股金分红,关键在于确定投资方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投资行为。如果投资方仅仅是利用被投资方的名义或以被投资方作为交易对手进行融资活动而非正常投资行为,则其受益应当认定为国家股金分红,计征企所税。
是否缴纳企所税的关键在于投资方式是否正确。一般来说,合理的投资方式应该是资金真正投入并持有被投资公司一定年限从而取得股东身份(当然不需要是实质上的股东,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即拥有股东权利的人),而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因为如果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则不可能有决策权,那么这种没有决策权的股东身份其实只是明股民而已。以理财为名变相融资的行为就是非正常的投资行为,因为在上述情况下投资方并没有真实地参与决策过程,实际上也没有享受股东的权利并且负有股东的义务。在这种背景下,将本应属于企业的利润以各种理由向投资人支付后,再依据税法的规定将其计入成本并税前扣除,最终实际上并未增加企业的实际收益,因此理应作为国家股金分红征收企所税。
综上,一般情况下以理财名义收取的利息不应该缴纳企所税,但是若以理财为名行融资之实的,则应该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企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