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吗?
1、首先,按照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从性质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注册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的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注册在交易所的非上市企业定向增发项目; 由于目前政策对第三类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是有监管指引),为了讨论方便暂且不讨论这一部分。
2、其次,我们讨论的第一类,也即公募基金的产品类型问题。这个问题核心是要解决这个公募基金是不是真的“公募”。如果真的是公募,那么其就是发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一定收益率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信托财产的金融资产,与信托公司一样受到银监会监管。 如果不是真正的公募,那么则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范畴,而应该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领域。这类基金大多由券商发起,采取“3+3+3”的模式运作,即三年封闭期,三年退出期和三年减持期,和传统PE非常类似,只是多出了三年退出期,并且这四年都实行有限合伙人制从而可以规避税务问题。
虽然这一类不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但是由于其采用公募基金的操作模式因此本质上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募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暂时也称它们为“伪公募”(或者“半公募”) 。
3、现在我国的私募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尽管已经有六年的历史了),各种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私募行业发展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自融,挪用基金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我国私募行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监管层还是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6月,新《证券法》颁布,其中涉及私募的内容主要有两条:
(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设立证券公司或者核准变更经营机构主要股东。 (二) 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法律行为,法律应当设定一定的责任承担形式和法律后果。 对于前一条,涉及到私募的主要是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的核准以及变更备案的核准,对于后一条,主要是针对违反公平竞争、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的客户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