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拆借可以吗?
首先,明确一点:企业间的借贷是合法的。 《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指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该法第61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禁止非法拆借资金。
但本案中,因出借款项的A公司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故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尚欠款项。
对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化3%、服务费9万元/年,两项合计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法院将按照利率的上限即年化24%予以调整;尚未支付的利息则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某某某公司的借款本息人民币508.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8.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出借人必须是自然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自然人之间有拆借资金行为的,不属于民间借贷,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合法。
长期以来,因为存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传统思路和普遍担忧,企业间拆借协议纠纷的处理成为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拆借资金现象越来越普遍,如果认定拆借协议无效,不仅违背了社会实际和市场交易规律,也容易滋生大量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一改此前的从严立场,对原先法律规定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应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做出调整,明确了“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应予保护”,将“依法取得企业贷款发放资格的金融企业与企业之间达成的关于贷款业务的合同约定”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对企业间拆借协议效力的认定将实现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