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告企业是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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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构成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调整。但是,由于不作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因此可以作为违法行政责任事项在《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中予以规范。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立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分别设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专门机构,如监察机关或审计署等;每一级人大都有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可以说,这种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体系为纠正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尤其是不作为将追究行政责任。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概念,那就是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除可以事先告知的申请事项外,其他申请事项是否授予行政许可权属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事项。这一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此种义务必须以合理为前提。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懈怠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这里的赔偿只是基于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损失,而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至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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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告企业,其实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可以是行政诉讼,也可是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处罚之后,如果相对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相对人是公民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或户籍地 Intermediate People 's Court 申请强制执行。

2、相对人是法人的,应当在行政决定机关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用交纳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所以,政府告企业一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处理,而是行政管理中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引起的法律程序,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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