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类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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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属于大型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中小型燃气企业。 2、年供气量达到或超过3亿立方米的,属于大型燃气企业;年供气量在1-3亿立方米的,属于中小型燃气企业。

3、营业网点达47个(含)以上,且分布于三省一市范围内的,属于大型燃企;营业网点在46个以下,且分布于三省一市的,属于中型燃企。 备注:上述标准中,企业各项数值如达不到要求,取平均数,计入对应的类型。例如,某大型企业有三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各有一个营业网点,则该企业计为一个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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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企业可以有多种理解,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角度,可分为特许经营企业和非特许经营企业两种类型。2004年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公共交通、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适用该办法。因此在建设部的部门规章角度,燃气供应是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国发[2015]13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中明示,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由国务院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包括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园林、城市风景名胜、城市环卫和市政设施等市政企业设施特许经营权审批。2015年3月31日发布的财金[2015]21号文(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市政公用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宜行业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供热供冷、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从该财金[2015]21号文的列举可以看出,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已被国务院取消,但由“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升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仍作为国家推广的新型模式。结合国发[2015]13号文和财金[2015]21号文,本文将目前中国城市燃气市场中的企业分为特许经营企业和非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民企和外资(含港资)企业。非特许经营企业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页岩气和煤层气等非常规气矿场外外销部分供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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