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是金融机构吗?
狭义的金融企业(Financial Institution),是与“非金融企业对”而言的。《巴塞尔协议》将其定义为:“以经营货币信用为基础的任何企业或商业机构。”广义的金融企业应是指所有从事与金融相关事业的企业,即金融业务的主要经营者。而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则是指参与各类金融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公司和企业、其他行业的企业和机构等。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世界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定义是: “任何个体、公司或政府实体,只要它们从事或者试图从借贷交易中获取收益,无论是否得到补偿,就都具有金融性质。”
在《金融监管主框架》中规定,“本框架下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或负债,从事或尝试从金融市场中获取利益并由此承担相应风险,受(或向)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将金融机构界定为“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运用资金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综上可见,不同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的界定存在差异,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以金融活动为主的经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