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头三年免税?
1、新创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 ,自工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2、新创办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全额用于社会发展事业;
(二)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所得额继续留用的金额占其应交所得额的比例低于80%。 “新办”是指下列情形:
(一)从成立之日起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
(二)尽管成立于本办法施行以前但至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免税”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畜禽养殖(含屠宰)、水产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户和农业生产者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瓜果、豆类、肉类、水产品等的批发零售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花卉、园艺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鼓励其发展。 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实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孤老人员就业而支付给该人员的劳动报酬按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