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企业亏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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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增资减资进行盈余分配。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策权限作了区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案需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有效;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同时,公司法还赋予股东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及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权等。 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一定的时间和程序限制。比如,公司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报告的审议和确认,必须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相应决议后的20日内提交股东会确认;而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重大事项,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如果股东想尽快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润分配权,就必须通过上述途径向公司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律师)来解决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承认股东自益权和公益权(也可称作社会责任)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此两类权利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最好尽可能详尽地了解公司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时限要求,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的话,那么股东就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实践中,出现股东和目标公司之间分歧的主要类型包括: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损害股东利益等。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1. 要求股东会对出资情况作出说明并补充出资。 当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已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完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请求债权人撤销个别股东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可能会将个人资产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上,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作为股东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3.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有些股东可能会对董事、高管人员未经股东会讨论决定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返还挪用款、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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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连续三年亏损且未来一年内无法盈利的参股公司,要开展一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处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是对于已经出现风险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参股公司,要立即开展一次尽职调查,分析亏损原因,评估潜在损失,并制定相应的处置策略。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期间如有必要可向参股公司委派审计机构。

三是对于风险较高的非主业投资项目,要开展全面梳理,形成专项报告,并报国资委备案。对投资项目要合理运用财务杠杆,防范投资风险。在参股投资中,不得以约定回购、溢价收购、高额固定收益等“名股实债”方式,与不在国有股东直接控制下的参股企业开展交易,规避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监管规定。在参股项目实施后,要注重发挥国有股东的积极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国有权益。在参股投资后,要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必要时开展专项督查,防范各类财务风险,防止企业经营管理失控。

四是对于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根据需要及时规范开展处置工作。对与主业关联较远的股权投资,应重点进行清理。处置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主要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股权的,应符合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相关制度规定,防止国有资产价值贬损。通过协议方式处置股权的,协议受让方受制于有关规则无法以市场公允价格承接的,应明确过渡期后市场化处置、亏损责任追究及对管理层的处理等事宜。

五是参股投资项目决策前要对投资必要性、投资风险和风控措施、退出方式与时机等进行研究论证,做好相关准备。在向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要结合各派出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分工,明确对具体事项的表决权责,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应向重要子企业的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应不少于参股股权比例,即股权“只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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