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算不算关联方?
“关联方”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下列主体或者情形属于企业的关联方: (一)本企业的母公司;
(二)本企业或其母公司的任一成员企业为第三者的企业;
(三)本企业与任一组织者或任何一个有权支配企业财产的债务人有关联。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属于企业的关联方。但是,如果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的情况下,股东应当被认定为企业的关联方。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即当出现破产事由时,股东可以成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关联方。
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实际影响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决策、人事安排的关键人物。
2.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破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时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被视为具有破产原因,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会成为企业的关联方而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