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缴纳水资源税?
目前,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的,应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取用地下水的,由国务院规定。 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对用水量、水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实施分类指导,合理核定其应缴纳的水资源税额或费率,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按照税收适时调整的要求,相应扩大水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将高用水行业纳入征税范围。 大中型工业项目取用地下水或深层地表水的,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洗浴、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取用地下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按照所在地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其他用户取用地下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表水的,按所在地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取税务登记副本及发票,凭以纳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开据发票,纳税人办理其它税务事项时,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手续。
牛笑优质答主在我国,水资源所有制属性为国家所有,这是水资源税改革的前提条件。依据此属性,所有直接取用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淡化海水)都有义务向水资源所有者缴纳水资源税。因此,试点改革中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第一类,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用水户,以及从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取走水资源的用水户。对于有支流注入的湖泊,位于支流的用水户属于直接取用地表水的纳税人,位于注入湖泊的河道上的用水户,如其耗用的水资源又注入该湖的,不属于直接取用水户,仅参与水量计量,并不交纳税款。
第二类,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纳税人。由于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取用水税额从低核定,因此,为鼓励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取用水,应扩大这两类取用水户的范围,即,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用于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的取用水户都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即使取自非汛期的河道或用于还田的坑塘水也应纳入征收范围。
第三类,为监测水功能区水质、进行水量调查和实验等卫生公共事业目的需要取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危害危险必须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上述取水,应鼓励进行并从优核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