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强险外地能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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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款明确了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他人(即被保险车辆之外的受害第三人),故无论车辆使用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投保了交强险的肇事方就应当先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责任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外地车主驾驶车辆在本地行驶时,没有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警察有权扣留自己的爱车。当然,在被交警扣车后,车主仍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小编认为,出于便利考虑,还是建议在异地出险时,及时向当地的人保、平安等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其定损,以免因定损不清导致后续理赔困难;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资料,如保单正本、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维修费用明细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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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车辆能行驶的区域,交强险都是有效的,并不限制使用区域的。保险合同生效期默认为投保日的0时起保,只要上路行驶,交强险就生效了。所以,北京交强险外地能用。

交强险的生效时间

车主在异地补交交强险后,可以携带交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回原投保地要求保险公司退保,至于滞纳金可以与原投保地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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