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有哪些特点?
1.长期性 寿险一般处于长期的负债状态,需要源源不断的现金流支付保单持有人,因此其资产在流动性管理中处于特殊地位。同时由于寿险客户群相对固定,业务扩张通过扩大服务人员规模来实现,所以寿险公司往往更关注人员素质(即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扩展而不是短期利润最大化,这同银行等经营流动性的金融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
2.无形性 寿险产品是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风险保障需求的一种特殊商品;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发生违约事件,则须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赔偿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说,寿险是一种法定责任。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人身,而人身是不可分的,不具有可分割性,因此难以用货币计量,而且人身不能作为抵押品或是质押物,这些特征决定了人寿保险在资金运用、投资决策上区别于其他类型保险的特点。
3.给付的确定性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时间条件出现时,人寿保险均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保单持有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的数额是确定的——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个正常的经济主体都能确定地计算出自己应得理赔金额。这种“给钱不给物”的特性使人寿保险成为最具有金钱属性和交易属性的保障形式之一。
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特征是“大数法则”,即有基数缴费者和极少数获益者,在时间上,缴费者先缴费后获益,有时存在一定的间隔。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缴费,不能自行选择缴费与否。
二是具有共济性。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节余”的原则,从全体缴费者那里筹集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支付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只能用于个人,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全体投保者均有使用和分享的权利。
三是具有非盈利性。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开支,不能用于盈利性的经济活动。
四是具有储备性和增值保值性。社会保险基金在使用上存在着时间差和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为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必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在使用上不能发生断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储备性。由于要保证储备的安全性和储备的保值、增值,储备基金只能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而不能从事任何风险性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