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配扣税吗?
基金分配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证券投资基金获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征税范围。但由于基金获得的收益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基金公司收取了管理费用后所实现的收益;另一种为基金通过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如买卖差价)。对于前一种形式的收益,一般认为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投资者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后者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就其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目前,我国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暂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对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产生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其它投资品种一样,基金投资收益也需交纳税收。目前,对于申购、赎回式基金投资的分红收益,有关税务机构的政策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基金单位的分红收益暂免个人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对于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则有明确的纳税规定。根据1994年1月1日实行、1999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85号令,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19号),其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益,通过扣缴义务人的投资所得收回应上缴的税款,其税款可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红利和利息中减扣。”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即由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时已扣除。对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收入、买卖国债收入以及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