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托管基金?
这个概念有点久了,目前新的叫法是公募基金托管业务。 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委托人(一般就是基金公司)授权范围内监督和管理资产运作的业务。
根据1940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办的七种银行业务中包括“投资咨询”,而投资咨询的范围恰恰就包括投资顾问和托管,也就是说在70年代之前,美国的银行就可以做中国的券商和信托公司做的事情。
改革开放后,随着金融行业的放开,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成立,银行的业务范围也仅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被剥离出去,由此诞生了专业的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但也正是因此产生了监管套利的机会,一些银行利用其客户资源和网点遍布的优势,做起了委托理财业务,这一做就做成了当时我国最大的非银金融机构。
后来为了规范这种业务,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自此以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中取消了“投资咨询”,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央行,是有权利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当然,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管理或许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央行又开始了另一项工作,那就是建立基础制度建设。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机构托管部暂行规定》,对中央银行的托管职责进行了初步界定:即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基础,通过参与受托管理协议及托管文件起草、审核,以及开展日常托管业务等方式实施间接监管。 在此基础上,2004年和2006年分别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建立了行业准则和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