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并购基金如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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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享一个案例,某跨国公司欲收购我国A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其搬到境外,建立海外控股结构。 第一步: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由A公司股东向SPV股东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款出让其手中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注册成立SPV作为此次交易的主体。 SPV的注册地一般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比较受青睐的是开曼群岛和 BVI,而香港和维京群岛等其他地区也有较多选择。 第二部:成立离岸信托 由于SPV是外商独资企业,不能直接持有境内标的资产,因此需要设立一种安排,将SPV的权益转移到该结构下,这个转移过程就是设立离岸信托,通常由一个离岸律师事务所制定方案并完成相关流程。 第三步:组建跨境结构性融资平台 这个环节是在SPV成立后,通过多个离岸法域间结构的协调运作完成最终收购,比较常见的设计是优先股+可赎回债权。在支付完定金之后,融资平台的主体资格得到确立,开始正式运作。

第四部:支付剩余款项及费用

以上仅为境外并购的一个大致框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交易情况的不同,可能还需要做其他准备或安排。例如,为了降低或规避外汇管制带来的麻烦,可以采取“委托付款”的方式;对于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还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涉及外资进口的,还要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等等。 综上,境外并购虽然涵盖内容广泛、程序复杂,但一旦架构搭建完毕,后续操作便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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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设立一个境内主体,该境内主体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该境内主体的GP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般由并购基金的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具体方式可以是自行出任,也可以通过管理团队成员100%持股的持股平台出任。

第二,通过境内主体,在境外投资地设立一个或数个境外主体,该境外主体同样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该境外主体的GP或董事,一般也通过第一步骤中的持股平台出任。

第三,通过第二步骤中设立的境外主体,持有或收购标的企业股权,如果拟收购的标的企业为一个集团,则可以由不同的境外主体分别持有该集团不同子公司的股权。

在设立或收购境内主体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从公司登记的角度,取得商务部门的“企业设立”或“企业收购”审批;另一种是通过外商投资性公司来对境内主体进行投资,而无须逐笔向商务部门报批。在这两种方式下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境内主体应当登记为哪种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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