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还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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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新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含分户产权业主和单位产权房产)根据其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按比例分摊; 非住宅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换费用由该物业的使用人或业主根据使用或占用面积比例分摊。 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开发商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 第53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理、重建或者安置。 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税费。

所以,在维修资金不足需要维修时,经相关业主同意后可从公修资金中支出,但施工单位是事先约好的,材料款也是事先约定的。超过的部分,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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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前,城镇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是与职工的工资关联的,住房消费的部分已经包含在职工的工资中,因此,由职工个人按月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不仅没有理论根据,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理、不公平。鉴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房改及出售公有住房中获得了收益,因此,理应由售房单位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维修的储备,以保障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住房正常使用。因此,售房单位按照多收多提、少收少提、不收不提的原则,不向职工收取维修资金,而是从售房款中提取。

鉴于在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是通过市场全额购买的,住房消费没有包含在工资中,购买住房完全是个人行为,是提高居住条件的一个途径。根据“谁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购房人交纳一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证所居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因此,购房人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述原则的确定,不仅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且有利于缓解住户与房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等管理及房屋出售单位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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