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股份转让有风险吗?
1、如果转让方是上市公司,并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则没有什么风险; 如果转让方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其他民事主体,则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方案; (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或者认缴出资证明文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上述规定看,申请机构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时,其成立也是合法有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并非证券市场准入的条件或步骤,只是基金行业自律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否真正具有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能力,还需要监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完全化解。
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作出具体规定,故在此仅讨论基金管理人本身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 对于基金产品的合规性问题,则还应另外研究。 综上分析,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目前除了需要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外,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所选择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有足够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所选择的基金是否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所选择的基金是否已经过了产品评估期并继续存在; 第四,基金管理人能否持续满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