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借壳贷款?
借壳贷款,又名“暗门贷款”“隐蔽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的企业不愿意让别的企业或者银行知道自己的贷款需求,有些企业甚至不愿意让自己政府主管部门知道。
为了防止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使用贷款的企业实施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将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披露,以保证贷款安全。在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下,一些不愿公开自己贷款信息的企业,便利用银行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时机,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采取欺骗手段,以他人的生产经营资料(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身份)向银行隐瞒实际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待银行放出贷款之后,这些企业再用骗贷来的钱偿还之前所欠的债务,或者划转出去。
形式:
1、以入股方式隐蔽贷款。
一些企业向银行借入贷款后,在没有实际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以股权作为“对价”给予企业高管或个人一股金,名义上是入股投资,实际上是高息借贷。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以股还贷”,表面上是入股,实际是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以其他形式的秘密转移企业资产,逃避银行债务。
2、利用外资隐匿贷款。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以协议方式或直接支付境外厂家或经销商,以还贷款的名义将资金划转入境外,并从此了无音讯。部分企业利用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完善或不畅通,互相“移库”贷款,或要求银行以存单质押贷款,或将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贷款名义进入银行体系赚取利差。
3、以房地产抵押隐匿贷款。
部分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将土地或者拥有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待取得银行分期还款资助以后,将土地或者房地产过户至企业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名下。
4、通过“明股实债”隐蔽贷款。
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企业以非现金资产(主要是股权)偿付给债权企业,而债权企业仍然保持对新设公司股权的支配权,使其得以巩固和控制关联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可获得较高的利息回报,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明股实债”行为。
5、通过“名股实债”隐蔽贷款。
某企业直接投资入股银行,并以股息方式收取贷款利息。借名入股是一种以股权为“幌”、行贷款之实的“名股实债”行为,违背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利用股息贷款的规定,造成银行资金流失,借名股东获取非法利益,同时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