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移交原因?

曹俊曹俊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一是有些土地使用者为逃避纳税义务,长期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是在实际使用中私自变更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登记使用权人不一致;二是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的劳动者(公有制单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所有者”,使相当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形成了“所用即所 有”的错误概念,致使国有土地被长期无偿占用、使用(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等建设行为,将土地收益大量外流);三是有些土地使用者无力对占用、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合理利用或者管理,造成国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生产力被白白浪费,甚至导致土地荒芜;四是由于部分土地使用者(不一定是单位,也可能是个人)无力继续使用国有土地时,往往对国有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采取破坏性处理。以上诸种原因都导致国有土地的实际生产力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破坏,严重阻碍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杜绝土地流失,对以上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产生的土地闲置,特别是因上述后三种原因产生的土地闲置,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做出“限期使用或作其它处置”的行政处理决定,限期被处理者作“移”、“改”、“退”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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