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资产减值不可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年末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的减值损失,也不得转回。”商誉作为企业合并的一种“副产品”,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具有同样的特征。对于那些难以回收或者难以准确估价的经济资源,无法再用后续信息对原估计予以校正,因此对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确认的减值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