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资产如何分割?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编报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首先由破产企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讨论通过后,再由破产企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1、支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
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后,对于企业破产法确定的清偿顺序,可以合并进行,即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后,一次性将应当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数额确定下来,并按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确定分配财产的份额。在支付了劳动债权之后,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可并在一起作一次分配。如果合并一次分配有困难,也可以再作第二次分配。经过一次或者数次分配之后,对于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就已有的破产财产作最后分配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