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能作为资产吗?
在法律上,保险单作为一种具有现金价值和可生利性的资产,被称之为“无形财产”,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债务纠纷和破产时,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被强行执行和处理。
在国外的个人理财中,人们常利用保单进行储蓄和作为投资,其保额与保费之间的差额一般不会特别大,保单也没有明显的杠杆效应,保单的现金价值与死亡(或生存)保险金也接近。将保单储存的经济利益转移给他人,对保单所有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没有多大影响。
在中国,由于寿险产品多带有明显的理财工具色彩,储蓄功能较强,其保险保障额度经常是所缴的保费数额的十几倍、几十倍,有明显的杠杆效应。保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赔偿金相距甚远,二者之间的差额是保险公司承担未来保单风险的准备金。因此,如果允许将保单所含的储蓄额和投资额质押给他人而换取现金,就可能因此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如把赔款用于还债等)。为此,我国在制定《保险法》时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