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双重多数决?
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投票表决过程中,按照资本数额的多少而不是以股东人数的多数来决定决议是否通过,资本多数决体现的是“一股一票”以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资本多数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票制度。所谓“双重多数决”,一方面,股东大会必须经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双重多数决”赋予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一项实体权利,使这一小部分股东得以对抗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
设立“双重多数决”是为了解决公司僵局,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必须看到“双重多数决”在使用上受到的限制。在西方国家,一般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和个人利益,而且是在穷尽一切方法之后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公司法是私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应当控制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为“10%以上”的股东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随时可以以诉讼形式申请公司解散,会形成对公司意思表示机关的破坏。在西方国家,如果公司股权过于分散,也容易形成僵局但是可以通过积累投票或超级表决权等制度加以避免。但是我国公司股权通常高度集中,因此通常很难符合这项条件。所以,即使有这种规定,在我国也很难适用。但是,该项规定的存在,对于中小股东毕竟是一条救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