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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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大型发电机组、采矿的江河湖泊中的船坞、采掘和船舶等大型固定资产的部分或大部分报废,且在本年度内又无法以相同或相似固定资产予以替代时,可作为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处理。

据此,如果企业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报废部分固定资产,应由专业鉴定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就该部分固定资产的状况出具鉴定意见,企业应在取得相应证据的基础上评估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就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另外,发生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当年,如果企业无法以相同或类似固定资产予以替代,经专业鉴定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处理,即在取得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基础上,可按照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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