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公路属于资产吗?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主要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特定用途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园和风景区基础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公路、航道、港口、码头等)、水利基础设施、城市与农村供排水、供电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等。
在城建公路的建设过程中,一般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城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按照基建账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单独建账管理,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开展投入使用。待建设完成后,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指南》,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或竣工决算),取得相关审核(或决算)批复文件,办妥相关验收手续后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
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尚未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单位应当在“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下设置“公路”明细科目,核算以购入、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公路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必须经过建设过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因此,城建公路在建设时,按照在建工程核算,在建设完工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