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如何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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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通常,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当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处理”,“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应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果企业将土地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因此,道路、挡土墙等建造在土地上的工程,相关工程支出应作为构筑物随建筑物一并构成固定资产,计入房屋或建筑物原值,随房屋或建筑物提取折旧;如果是单纯的土地平整等工程,如果在土地取得价款中能明确归属于此部分工程支出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计入土地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摊销;在土地取得价款中未单列支付上述工程支出的,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受益对象分别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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