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哪儿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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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体问题,同时也涉及证券交易实践中的一些操作规范和流程,总的来说比较复杂,下面尝试着简单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前提——法律对股东权利是给予绝对保护的!所以不管公司还是个人,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是不能单方面对股东享有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当然,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自主决定单方减少注册资本,这一行为是否具有财产转让的性质呢?值得商榷)。

其次,我们讨论的问题本质上是股票质押的问题,那么要讨论的第一问题是股票质押是否合法?第二是如果合法,如何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比如法院的冻结、划拨、抵押等执行措施)。

1、股票质押是否合法呢?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及《债券质押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质押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于公开发行债券的质押是受到我国法律明文规制的,应该依法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方可生效。否则,由于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一旦上市流通,很难确认特定股份的所有权归属,极易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从而遭到被质押人(大股东)的反诉。

2、如何对抗第三人呢? 我们知道,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了:一是如何判断股权是否已经质押给债权人?二是如果股权已经质押,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鉴于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对质押事宜进行了登记并对外公示,原则上来说,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质权设立期间向质权人主张过权利就可以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理论上讲,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主要理由是:第一,《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时,才产生质押的法律效力;而目前质权人只能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质押物主张权利。第二,《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他人的证券用作担保或进行融资。也就是说,除非得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变相挪用他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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