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划拨社保?
从1997年末开始,全国各地相继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中人买断工龄”和“新人”个人缴费的方式筹集职工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但在此之前已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其间的工作年限,其个人及企业未曾缴费,这部分未缴费形成职工养老保险“空白期”,为此各地政府须为这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所需支出资金数额巨大,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为此,2001年初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以国有资本向社会保障基金划转支付“中人”养老保险“空账”问题,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又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事宜进行具体安排。根据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中央所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比例按20%进行,省级5%,市、县、乡级2%。在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有限公司中划转部分国有股权,由财政部持有、财政部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均属划转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