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入账证明是什么?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借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单位固定资产借用、出租、出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借用、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做到程序规范,不违规处置。行政单位严禁设置“小金库”和用于私人用途;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