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哪个部门管理?
这个问题有些笼统,我理解为两个问题来回应:
1、企业遇到强制搬离应找谁处理?
2、企业自行搬迁该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方面是强制搬离的主体是否合法;
第二方面是强制搬离的行为是否合适。 前者涉及到行政法的理论,后者则涉及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原则。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比较健全,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政府还是其派出机构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如果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必要情况才能征收公民的财产,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征求意见、听证),还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显然以经济发展为名,在没有制定出合理征地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强拆房屋是不合适的。对此被拆迁人(当事人)可以寻求多种途径加以解决:一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示的是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最好先采取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个问题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讲究一个“理”字。作为企业来说首先应当了解政府作出搬迁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则企业应当配合政府的决定。当然在这里所谓的“理”应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