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提交哪些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0%(其中残疾人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5%);工资和福利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财务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如实申报纳税,并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用于残疾职工的薪酬开支,以及正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对享受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固定资产原值、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4、有相应的产品开发、生产设施及工艺流程,并能正常有效运行;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和措施;产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新办福利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审查,应当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投入生产的残疾职工比例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企业实际吸纳的残疾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享受扶持补贴资金。
5、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7号)的规定,新办的福利企业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地区; (二)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有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职工并将残疾人职工全部录用为企业职工。 新办的福利企业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3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