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告企业是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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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构成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调整。但是,由于不作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因此可以作为违法行政责任事项在《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中予以规范。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立法的规定精神,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分别设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专门机构,如监察机关或审计署等;每一级人大都有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可以说,这种自上而下的层级监督体系为纠正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尤其是不作为将追究行政责任。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概念,那就是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除可以事先告知的申请事项外,其他申请事项是否授予行政许可权属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事项。这一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此种义务必须以合理为前提。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懈怠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这里的赔偿只是基于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损失,而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至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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