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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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律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律师法》第13条:律师工作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确定的职业场所提供法律服务; 第42条:律师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设立工商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工商代理业务。 由此可知,办理工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办理知识产权代理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属于商事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符合一般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合伙人、经营范围,以“合伙”为经营形式。但律所不同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具体而言:

一是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8条) 二是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而特殊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企业进行交易,只不过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法》第40条)

总之,由于立法上的区别对待,导致法律在适用时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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