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基金如何避税?
1,首先说,这个案例中委托人确实没有合理地通过信托结构进行税务安排。
2,然后说一下为什么没有合理地做税务安排 (-)因为国内对于慈善事业还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进行支持,因此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从事的慈善行为都不能得到税收上的优惠; (二)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以信托合同约定的全部信托资金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进行独立核算的,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所以不能用“将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在境外成立SPV公司并设立信托计划,虽然可以达到隐藏财产的目的,但我国外管有监管的要求,且该方式比较繁琐,成本较高。 这个案例中的慈善家们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特殊情况,而没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务方案。
3,最后讲一下应该如何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 (一)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该尽量争取当地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比如减免税收; (二)如果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财产转移或给予捐赠时,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要一次性全部无偿赠予,否则不仅企业需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政府还要收取45%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后果十分严重;
(三)如果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高额的个人所得,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结构,将财产转移到信托计划里,利用信托结构的隐蔽性以及境外成立的SPV公司的免税待遇来达到避税的效果。 总之,在做慈善的同时,注意合理进行税务规划才能真正在做慈善的同时减少税负,实现慈善事业与个人财富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