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契约是什么?
我们首先从基金法律关系说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定,基金的募集设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认购必须完全基于自己的判断,基金公司不得强制投资者购买基金;同时,又因基金的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为了平衡投资者的期望与基金的真实情况,相关法律又赋予了投资者一定的权利——赎回权,以使基金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及时退出表现不好的投资标的,确保资金的安全。
当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法规也对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及日后的运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基金募集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两者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法律文件;此外还有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章程等。这些文件由基金公司和基金业协会批准或者备案,对基金本人(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其中,通过基金合同投资者可以了解基金的基本信息——主要投资方向、费率结构、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可能面对的风险等等。而通过招募说明书,可进一步了解到基金经理的履历、过往管理经验、所管理基金的概况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合同还是说明书的条款,都是基于谨慎原则设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法律文件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只能起到一个底线作用,真正体现基金管理人水平的地方在于其具体的投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