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展期需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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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基金到期后自然终止,其财产转为普通债权,基金管理人依法进入债务清偿程序,无需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决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基金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清算并报告主管部门。在除名事宜未确定前,基金仍应依法进行清算(虽然可能性极小)。

其次,对于债券的展期,根据交易对方的性质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请权是否授予给投资者 通常情况下,如果可转债的赎回条款中含有“强制赎回”条款,则视为债券持有人赋予发行人强制赎回的权利;如果没有该条款,则视为不赋予发行人强制赎回的权利。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募集文件约定发行人可以赎回债券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强制赎回: (一)债券到期日,公司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二)债券存续期内,公司提前赎回债券,且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只有在债券到期日或违约时,才能行使强制赎回权。即使发生了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情况,只要不存在上述条款中的强制赎回事由,就不能启动强制赎回程序。

也就是说,即使出现债券到期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情况,除非同时存在法定的破产情形或约定赎回情形的,债币持有人都不能主张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二、债券的展期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债券逾期后的展期事宜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债务人发生违约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决定延期偿付并签署相关协议,一般就会支持。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如果因为信用风险等导致债券市场发生恐慌性下跌,而使得作为非上市公司的债务人的融资成本上升(比如评级机构下调了债券的信用等级),此时,如果债权人未与债务人通过协议延长还债期限的话,债权人只能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内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而不能要求将债期延长。 因为,这里的展期是对到期债务的展期,而非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加投资后的再展期(对于后者,需要经过增资扩股的程序)。 可以这样理解,由于企业债券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如果经营正常,则到期还本付息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则债券的兑付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中,这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展期。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债权人只能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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