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强行调减好么?

雍韵晖雍韵晖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昨天刚和公司法务讨论了这个问题,正好拿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在16年5月底到6月初发行了两支理财产品(公司融资),由于当时市场流动性紧张,两只理财都是按单利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但是到了17年下半年,市场回暖,公司资金充裕,就决定兑付这两只理财产品,本息合计超过3亿元。 但问题是当时为了发这只产品,公司对外的借款协议是这样写的:

“.....甲方承诺该笔款项用于乙方经营周转,非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股票买卖及与其有关的理财、投资收益;” 所以,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借款用途中明确写了“理财产品”字样,现在公司要撤销这笔用途不合理的吧?!于是对方律师就说了:你们这个“理财”字样的解释,是明显违背常理的,既然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理财”用途,那么现在撤销这一项,是明显有失公允的。 我们律师就反驳说:你说的没错,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应为无效。所以这行约定的“理财”用途,因为是对公司显失公平的,所以应该认为无效。

最后协商结果,双方对合同其他条款没有异议,仅对这一条有分歧,正在进一步核实证据中……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