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发是多久?
深圳建城史不过40多年,但经济发展却突飞猛进!作为全国首个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早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了《关于在深圳等沿海部分地区设置经济特区的报告》,同意在深圳市以及珠海、厦门和汕头等地分别建立经济特区。
同年,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经济特区领导小组,中央负责经济特区各方面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制定方针政策。 为了尽快让特区“长大成人”,从1979年起,国家先后批复同意将广东省宝安县改为宝安区(今深圳市宝安区);将南海县平洲区(今属南海区)的西樵、大同两公社,桂城县大圩镇、石鼓乡,容桂镇的南乡和北乡,顺德区的大良、均安镇划出,设立佛山市;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撤销佛山地区,以原地区辖地设佛山市和韶关市。 1980年8月26日开始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东起深圳河,西至泥岗山,南至深圳湾,面积约3.56平方公里。到了第二年,特区扩大到蛇口、赤湾附近。随着特区建设的需要,广东省政府于1981年6月报经国务院同意,将广州地区的宝安、中山、东莞、珠海四县划归深圳市管辖,并在两市之间设立东江开发区,作为连接两市的桥梁。同时,将原宝安县划分为宝安区和龙岗县,并将原属佛山市的顺德县归入深圳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