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在深圳试点了吗?
1.深圳不是试点城市 2011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征收房地产税试点地方政府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96号)公布,北京等36个城市的部分个人住房被征收房产税。其中明确说明“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全面试点方案确定的精神,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期间,暂时仅对位于上述城市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予以免征;超过144平方米的,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50%或全额征收” 也就是说,只有在这36个城市并且满足以上条件的房屋才会被征税。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并非国务院文件,只是财政部发布的试点通知,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遗产税和房产赠与交易中税费是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产权,不产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问题;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产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建税等。 而房产赠与,从法律角度讲,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所以应该交纳的税款有:契税、公证费、登记费等。如果赠与的房产是满五唯一的,则免交个税,其他税费相同;如果不是满五唯一,则除了交纳公证费和登记费外,受赠人因取得房屋而缴纳契税,税率为房产总价的3%。 如果将房子留给自己子女,通过立遗嘱实现,同样要交付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