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后股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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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自然人生命终结时,其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债权债务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终了。 当然,这种继承是完全的法律概念,即仅指财产上的承继,不包括人格权意义上的继承,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质的公司,其人合属性较弱,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作为遗嘱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程序为:(一)继承开始;(二)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三)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实践中,对于死者股权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死者遗产依法继承。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均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财产与创办人的财产难以区分,创办人死亡,其遗产也就等同于企业财产。企业财产变动的结果,必然引起股东的变化。据此,死者的继承人直接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和管理权力,从而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的股东。

第二,如果是被继承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是有限责住公司,则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只要不发生《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股权,并依股东身份享受相应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名下的股权可以继承,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优先尊重死者和其继承人意思表示,认定该笔股权归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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