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资源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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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3个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1人出资20万,另外2个各出15万,总共是60万元。 然后要经营一个项目,需要90万元的启动资金。 这时候合伙人A说,我不出钱但是我要分40%的利润给到我,那么我在项目投资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如何确认呢? 我作为有限合伙人,实际只出了20万,却要按照40万的份额来享受权利,是否合法呢?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债权不能直接相抵,也就是说,我即使欠合伙企业70万,也不能少付给我的收益(利润),而是应当优先归还我的本金——这显然是很合理的,因为出资本来就是我的义务; 但是我虽然不出资,却想获得40%的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就是利润分成,就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收入来分配给我了(也就是我只需要承担20%的损失即可)!这样计算下来我其实并没有亏损,反而还额外得到了40%的收益,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我既没付出劳动也没承受风险! 所以,基于上述法律条款,我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合伙企业按照实际的收入扣除成本之后,先返还给我15*80%=12万元的收益,然后把剩余的70-12=58万元的收入分配给合伙人A,当然这58万元还需要扣掉2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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